个人买房税率与现行一致
24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最核心的内容是调整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介绍,该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即: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百分之三执行;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的契税税率由过去的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三,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相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二)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是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随后,省财政厅副厅长刘云策就该决定对个人购买住房缴纳的契税税负是否提高的问题进行了解读。2016年,国家在基础税率基础上,为减轻个人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本次出台《决定》与现行政策一致。(记者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