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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日期:2019-08-11 11:07:33  来源:
 
原标题: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

  赵学亮 张兴国

  普惠金融服务站是金融服务惠及“三农”、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是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节点。当前,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存在定性模糊、权利缺失、路径偏狭、监管薄弱等问题,亟待从性质定位、法制保障、建站模式、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当前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的难点

  (一)普惠金融服务站定性不清晰。在基层实践中,通常从功能角度出发,对普惠金融服务站进行界定,认为普惠金融服务站应包括“基础金融服务、信用服务、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4项基本功能。通常只要在农村地区建立具有以上4项服务功能的场所就称为一个普惠金融服务站,就可以悬挂“普惠金融服务站”标牌。然而,功能仅是特征,而非本质。具有4项基本服务功能的普惠金融服务站,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属于临时性非正式组织,代理主办银行、地方政府提供上述普惠金融服务?还是属于正式组织,归类为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目前各界分歧较大,尚未形成定论。

  (二)普惠金融服务站信用权利缺失。根据《业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具有信用信息采集权的机构分为四类:征信机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两类信息采集权源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后两类机构信息采集权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在目前法治环境下,普惠金融服务站定性模糊,其信用权利缺乏法律支撑,村委和乡村商业机构采集农户信息身份不明,积极性不高,造成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准确率较低、更新不及时,致使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利用效率下降,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了难以弥补的短板。

  (三)普惠金融服务站风险管控亟待加强。由于定位不清晰、建设模式不统一,监管主体不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特别是普惠金融服务站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整体素质偏低,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信用信息泄露甚至非法买卖等风险,亟待从严管控。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站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的性质定位。建好普惠金融服务站,首先要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定位,给予其民事主体身份。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其中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显然,普惠金融服务站不能归入自然人和法人,只能归入非法人组织。作为非法人组织,普惠金融服务站主要为乡村群众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信用服务、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专业化服务,将其性质定位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比较适宜。

  (二)赋予普惠金融服务站信用信息管理权利。普惠金融是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质是让所有老百姓都能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事实上,城乡金融服务差距明显,普惠金融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扶持政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法治支撑,特别是在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利用方面无明确授权,不利于普惠金融服务站从信用信息采集入手,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解决农村金融授信与实际信贷投入不足问题。因此,建议从普惠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入手,本着“机会平等、惠及民生”的原则,研究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明晰普惠金融的概念和供需方权益,赋予普惠金融服务站管理信用信息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确保普惠金融服务站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发展。

  (三)规范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建设模式。普惠金融服务站点多面广,主要是与乡村群众打交道,必须坚持功能实现为导向,走低成本、广覆盖的发展路径,形成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的有机融合。具体而言,普惠金融服务站的信用服务、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功能,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行政职能,服务站点设在村委有利于人力与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也能够得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基础金融服务功能属于商业银行主导的市场化服务,以存、贷、汇(支付清算)为基本需求的基础金融服务点设在超市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商业网点简便易行。因此,在普惠金融服务建站模式上,可以采取管理统一规范和功能分散实现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发挥行政“有形之手”的职能作用,在村委建立普惠金融服务站,配齐服务人员,承担信用服务、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持等职能;另一方面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作用,由主办银行协同超市等商业网点共同建立普惠金融服务站支付服务点,承担人民银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规定的支付服务等职能。同时,普惠金融服务站对建立在各商业网点的支付服务点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四)明确普惠金融服务站的监管主体。从普惠金融服务站由政府主导建设模式看,普惠金融服务站应当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同时普惠金融服务站支付服务点承担着支付、服务等基础金融服务功能,因而应当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因此,对普惠金融服务站应当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施双重监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人员道德风险、信用信息失泄密风险和非法集资方面的风险防控,特别是要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站报备管理,防止其演化为未经依规审批的金融机构代办点。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普惠金融服务站(点),由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权限依法进行处理,以防止普惠金融服务站(点)各类风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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