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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国企实施垄断 被罚743万!

日期:2019-07-29 09:02:22  来源:
 
原标题:这家国企实施垄断 被罚743万!

  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对象是一家地方国企,原因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2016年,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前期核查,于2017年10月将核查情况上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对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2019年5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启信宝信息显示,天津自来水集团是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天津市国资委。

  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图片来源:启信宝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1,天津自来水集团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天津自来水集团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供水范围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要求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必须使用天津自来水集团指定的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生产的智能电控柜和远程监控子站。

  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

  2,天津自来水集团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华澄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HC系列电器控制柜和华澄公司生产的远程监控子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符合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要求,多数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向天津自来水集团提供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由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前与华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式均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同时须同华澄公司签订远程监控子站建设合同,由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少数开发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其生活用水泵房也转包给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同时房地产公司也须将远程监控子站委托华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华澄公司按照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要求,将其生产的电气控制柜使用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并建设远程监控子站。

  上述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建设的工程中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均由华澄公司提供,远程监控子站均须由华澄公司建设,开发商无法自主选择。

  实际上,华澄公司正是天津自来水集团的子公司。

  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图片来源:启信宝

  罚款743.8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经营者参与竞争,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不过,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什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天津自来水集团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但这还有一个前提,即天津自来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那么,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呢?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1,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内,只有天津来水集这一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2,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性

  天津来水集公用企业地位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天津来水集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户对天津来水集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

  3,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程度

  《城市供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经营城市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的特点,以及自然水资源的有限性、水质工艺标准的严格性,决定了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经营者数量有限。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天津来水集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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