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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质量评估设A、B、C、D四级

日期:2019-02-21 00:00:42  来源:
 
原标题:北京市幼儿园质量评估设A、B、C、D四级

  幼儿园质量评估设A、B、C、D四级

  每3年督导评估一次 幼儿园歧视虐待幼儿等将被降级

  教育

  本报讯(记者 武文娟)《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发布。其中,评估标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每3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办法中明确提出,幼儿园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将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

  评估办法中提出,该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按照评估办法,幼儿园评估结果将设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优秀)评定分值总分在85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刚性指标得分为满分(600分);第二,家长满意度为85%及以上。B级(良好)评定分值总分在7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达到A、B两个等级的幼儿园,方可参与《标准》附加分项的评定。C级(合格)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D级(不合格)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以下,或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但刚性指标得分低于550分。

  市教委表示,当幼儿园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将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督导评估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附加分项等方面。其中,教师100%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实现公共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机构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家长接送、日常巡查记录、出入登记、安全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防监控系统有专人管理,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并定期查看;安保人员100%取得保安资格; 近3年内专任教师稳定率在75%及以上等标准都在刚性指标之内。

  按计划,每3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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