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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被拯救的机会

日期:2024-04-22 11:48:50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被拯救的机会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昕宁 35岁的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了我国个人破产第一人。

7月19日,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这也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

对梁文锦来说,案件裁定结果意味着其未来不再需要偿还孳息、不再受到一天几通催债电话的紧逼、不再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能够安心工作用于偿还负债本金。

对社会而言,个人破产的意义则更为深远。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破产法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我国由于此前修订破产法时,关于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2006年颁布《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意味着我国离半部破产法时代的结束又近了一步。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声音在质疑个人破产制度安排。有人说“借债还钱不再是天经地义”、有人说“企业破产法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实行个人破产会适得其反”,通过对梁文锦个人破产案的进一步分析以及对相关学者、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的采访,该案也许能带给我们更多启示。

他确实代表了“诚实而不幸”

深圳市民梁文锦的破产源自其创业失败。根据深圳中院的受理裁定书,梁文锦自述在2018年6月开始与前同事合伙创业,2019年3月成立深圳市超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蓝牙耳机的开发和销售。

新产品在公司成立5个月后问世,但之后销售和推广情况不如人意。2020年春,梁文锦又在疫情来临后改为开发额温枪,同样是因为销售渠道问题,产品没能打开销路。梁文锦曾尝试通过银行、网贷公司借款来维系公司运营,但最终在持续的投入却没有对应收入的情况下,公司很快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境。

公司停止运营后,梁文锦找到了一份月薪2.5万元的工作,维持着债务清偿和生活开销。

申请破产前,梁文锦的债务总额约为75万元,资产方面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两个公司的股权、两项专利、三个商标,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从我的切身感受来讲,第一次见他们一家人时,就是我们管理人团队去他住的地方家访。他要上班,早出晚归。当时是晚上,我们等他20:30以后下班后去他家,当时一家人看起来心情都比较沉重,稍微有点宽慰的就是他和我讲法院受理他的申请了。”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刘胜军律师对记者表示。

刘胜军是深圳中院指定的梁文锦案破产管理人主办律师,全程参与办理该案。据其介绍,梁文锦一家住在龙岗区城中村的出租屋,一家5口人住35平米的房子,梁文锦打工早出晚归,其妻子也在工作,两个小孩都是学龄儿童,正在上学。

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梁文锦的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为,3年内债权本金100%清偿,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公室主任景晓晶在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梁文锦案之所以能成为破产第一案,是因为他本人及其家属十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程序推进顺利。特别是他提出的三年还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诚意十足,债权人也接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候就具备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并且高票通过。”

梁文锦的案件在诚实和不幸两个方面都很具有代表性。首先,他的整个经历是非常典型的:因为创业承担了市场风险,每个深圳人身边可能都有一两个这样的朋友,大家对这样的情形去申请破产是几乎没有争议的。

其次,在景晓晶看来,其“诚实”贯穿于案件办理全程。具体来说,每一步都经受了条例制度设计的考验,“他申报的财产、债务,跟后来管理人调查核实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经过能够跟开办公司的经历、投入,包括原材料采买、供应商账单等情况对应。此外,他和家人的还债意愿强烈,目前的重整计划其实包括了他太太拿出的部分收入来一起清偿债务。所以,债权人对他的财产债务核查、豁免财产保留以及重整计划都没有意见。”景晓晶说。

在偿债方案出来后,刘胜军及其团队再次上门,“再去的时候,他家整个氛围明显不一样了,人放轻松了很多。以后只要安心勤奋努力的去工作挣钱,按照这个规定去还钱就可以了。”刘胜军说。

刘胜军对记者表示,对普通人来说,违约金、滞纳金停止产生、不再有追债电话打扰家庭,破产前后心情是完全不同的。这一切都有利于他重新回到一个正常的生活轨道,全身心投入经济市场。

破产不是躺平

在个人破产第一案出来后,许多网友热议,那是不是以后借钱不用还了?欠债也可以借此抹平?不少人担忧这个制度可能成为老赖的保护伞。必须承认,在普通老百姓(603883,股吧)看来,“破产”是一个可怕的词汇,甚至将“破产”等同于“人生完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经常会听到有人说,个人破产是逃债等等观点,这些观点和看法本身都是不全面的,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种误解。”对于逃债行为,他表示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历来一直存在的博弈,并不因为有无破产法的存在就产生变化。“与企业破产后就注销退出市场不同,自然人欠了债,那么不管他能否还清债务,人在市场上和社会上都还是要继续存续的。”王欣新强调,个人破产的立法实际上是用于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这样一个目的。“通过破产法的实施,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免责,这样就能使这个债务人能够放下包袱,去调动他重新进行经济活动,去创新,去竞争,去创造社会财富。”

破产第一案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其效果显而易见。由于其创业失败,一家老小的生活陷入贫困,梁文锦后来也找了新的工作来努力偿债,但这个过程中债务还在逐渐累积。哪怕本人兼具偿债的意愿和行动力,终抵不上日复一日叠加的利息。

景晓晶提到,在经济崩溃之前,梁先生估计他十几笔债务的利息和滞纳金已经达到了每个月7千元。“尽管他们一家5口家庭在深圳居住1500元月租的房子、生活非常节省,他的收入看起来也不低,但依然支撑不起这样的利滚利。”

梁文锦本人也在采访中表示,“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债电话,全家人精神压力都特别大,现在终于可以松一口气,有了缓冲的空间。”

从实践层面上看,目前很多民众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要求和后果没有概念的,也不排除存在想尝试搭制度便车的人。景晓晶向记者举例,“比如有一位申请人,确实也是因为做生意欠下了债务,但目前还维持着中产阶级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外地有房、深圳有车,不想勒紧裤带还债,想申请破产清算免债,这就是比较典型的误解。”“法官在面谈中向这位申请人解释了破产清算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比如,需要卖掉车和房清偿债务;预留豁免财产时,只能为他和未成年子女预留基本生活费用,同时他的全职太太是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出去工作;子女的教育费用除学费、校服、书本、文具外,一年几万的课外兴趣班费用也不能预留;本人要受到消费行为限制、信用公示、免责考察期监督等一系列监督限制。释明之后,这个债务人马上就撤回了申请。”她说。“法官释法说明后撤回的大概就有200个,里面不乏这种情况。”景晓晶强调,破产法其实非常严厉,不支持债务人维持超出一般人的生活水准还获得免责。对于整个社会和债权人的期待而言,能否还债是一回事,但都希望债务人有尽力还债的态度和努力,从梁文锦案的审理效果来看,正因为他和整个家庭在重整计划中展现出来的节省开支、努力偿债的诚意,舆论也都非常支持他获得经济再生的机会。

刘胜军在此前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也提到,“这个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你躺平了,不用还钱了,仍然要勤奋、努力的去还钱。”

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吗?

记者了解到,假设债务人成功破产,那么债权人的债务必然不会得到全额清偿。个人破产在欧美国家是社会和民众普遍接受的制度,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豁免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又是否是一种损害呢?是否社会都要为破产的人买单?

在王欣新看来,不管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都恰恰是去纠正逃债行为的最好的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能让债权人在有法可循的情况下对债务进行有序追偿,也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公正。“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时候,债权人要想追债都是在外部追讨,对内部的情况并不清楚,比如债务人有没有单独还钱给部分债权人?有没有为了逃债转移资产?而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债权人进入到债务人内部,法院强制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将来出现债务困境时,都能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可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便于债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包括借贷行为能有更好的调整。”他说。

对于豁免债务人债务是否对债权人有损害,王欣新向记者表示,“我们讲个人破产,适用的是那些客观上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尤其是没有足够资产去对债务进行全额清偿的对象。当债务人真的陷入这种程度的债务困境时,不管破产与否,债权人的损失客观上都已经发生,只不过是有破产法和没有破产法对损失的解决方法是有差异的。”

王欣新进一步解释称,有无破产法对债权人最大的差异在于问题是否得到公平解决。“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之下,那些债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只能争相的去向债务人讨债,谁先下手谁得钱,谁后下手谁遭殃。这就造成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混乱,可能会出现有的债权人能得到全额清偿,但大部分债权人分文不获,由此而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恶果。”

中国人有句俗话叫做“不患寡而患不均”,他认为,任何一种不公平,都一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包括社会秩序。“比如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由于个人债务问题,出现种种社会矛盾,甚至出现一些刑事案件,坦白说这就是没有法律能够解决问题,社会利用其它手段来解决。要想解决就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使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之下,能够实现债权债务的公平和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实际上就有助于保证在所有债权人在已经没有办法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公正的清偿。

在有破产法的情况下,破产法会根据社会情况把各种债务分成不同的权利层次,所有债务的偿还是相对公开透明的。王欣新说,“银行或者是债权人确实会受到损失,但要明确,这个损失不是破产法造成的,没有破产法也会发生这样的损失,这个损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竞争、创业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风险对任何人来讲都可能会遇到。”

除了债权人的损益,从每个普通个体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必然是利大于弊的。王欣新将其比喻成自然人债务人保障生存的底线。刘胜军律师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说,“对普通人来说,创业创新失败或者遇到一些不幸的事件时,往往全家都会受到牵连,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一条法律途径使他的家庭得到拯救,相当于一个再生机会。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信用对个人将是越来越重要的财富,对我们老百姓、普通人来讲,平时需要爱护和培育好自己的信用。”

在摸索中前进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据王欣新介绍,在我国2006年的破产法制定的过程中,就曾经考虑过对个人也制定相应的破产制度,只是当时立法起草组里一部分人,再加上全国人大的一部分代表,认为个人破产的社会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比如像财产登记制度、征信制度、高消费限制等信用惩戒制度等,还不足以支撑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的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近日一次采访中透露,截至7月16日,“深破茧”系统(“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收到了615件申请,面谈了230多名申请人。但包括梁文锦在内,目前裁定启动破产程序的只有7宗案件。

根据网友的讨论,一方面,大家不了解法院如何去判断这个人确实“诚实而不幸”;另一方面,条例实施以来许多申请被撤销、不予受理,真正受理的案件极少,是否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应有的效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这是景晓晶对深圳中院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所做工作的评价。根据受访对象提供的信息,目前推进较慢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参与者需要时间建立正确概念以及积累相关经验、需要筛选案件受理、实操过程工作量大等。

首先,新制度的诞生,所有的程序参与主体都需要时间建立概念以及积累经验。景晓晶称,“债务人往往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大多数都是自行申请,但由于缺乏个人财务知识,整理债务和申报财产都很混乱。虽然法院发布了各类指引,还是很多人对程序要求不熟悉,上传的资料五花八门,比如系统要求上传社保记录,有人会直接拍一张社保卡照片,法院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辅导、指引。”

其次,由于是试点,前期所有的流程包括案件选取都必须谨慎。王欣新认为这是一个必经过程,他说“个人破产是改革开放以后,首次通过这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种模式体现出来。要想法律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需要通过一个个的案例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实施经验。一开始肯定会对受理案件的选取有一定的考虑,我们要从这里面先选择一些相对比较有典型的、相对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的、制度建设能够容纳的这样的案件优先去处理,逐步取得经验,然后再扩大。”

景晓晶称,申请人有各种各样申请破产的原因,包括网络赌博背负赌债,还有的遭遇杀猪盘、谈恋爱被人骗,虽然有些情况也值得同情,但现阶段还不可能去接受。“现在得先把最需要救济的这一部分救济了,就是基于所有人共识的这些原因。因为深圳现在是试点,要把这个制度最有价值的那一部分发挥出来,等到全国推开时,对那些有争议的情况可以再拿出来讨论。”

除了案件选取,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也需要非常全面和仔细。据景晓晶介绍,一个个人破产申请案件需要核对的数据包括26类大项百余小项,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中,法院力求财产和债务的查明全面准确。“虽然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有完备的反破产欺诈制度,包括以欺诈手段获得免责事后被发现的,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在个破改革试点期间,我们还是希望每一个案件都细致、扎实,体现法院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同时,法院判断一个债务人“诚实且不幸”并且最终许可免责,本身就是一个漫长、复杂且审慎的过程。她表示,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第一阶段,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第二阶段,将债权财务的核查结果、财产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形成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方案;第三阶段,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宣告破产清算后通过免责期考察,在整个流程中债务人还要同时通过破产信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排除破产欺诈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也非常重要。比如有和解案件听证时,银行债权人就拿出流水,说债务人上个月还在北京住了四星级酒店,债务人辩称是出差公司定的。”景晓晶表示,“破产案件不是一对一的法律关系,比如一个债务人跟十几个债权人的借贷关系怎么形成的、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两年内所有财产变动等等,涉及的所有证据要进行大量的比对和查证,工作量非常大,债权人方面的积极参与、认真质证是能够大大推动程序进程的。”

据王欣新透露,目前破产法正在修订的过程中,个人破产制度未来应该是要被纳入到破产法里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订一般要经过三审三读,如一切顺利,有可能在年内进行一审。

“深圳既然已经迈出了第一步,目前破产法的修订也将考虑把个人破产制度放在内。接下来随着整个立法的完善,我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来肯定会成为我们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王欣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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